临沂艺术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为了体现党和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以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更有效地开展帮困、助困,切实做好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
全日制在校生一年级、二年级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申请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思想品行优良,无违纪违规现象;
2.需提供家庭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或以上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管理所)出具的贫困证明;
3.学习认真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含社会志愿者、义工等);
5.不盲目消费,生活简朴,勤俭节约;
6.需经民主评议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困难认定标准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以家庭人均月收入为基本参考指标,以家庭成员工作情况、健康状况、家庭负担情况及其他社会因素为附加参考指标,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综合、客观的认定。
参照当年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困难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基本分档标准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其他原因导致生活较困难的家庭。
(二)在一般困难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3、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5、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6、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7、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停发其资助款:
(1)违反校纪校规,并已受到学校处分,不予改正者;
(2)学习主观不努力,上一学年课程考试有2门(含2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3)不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
(4)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5)各项困难资助,没有用于自己的学业费用,而挥霍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消费品者;
(6)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者;
(7)有打架斗殴、校园欺凌等行为,影响恶劣的;
(8)有休学、退学、出国等学籍变动的;
(9)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四、困难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困难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全面领导和监督本校认定工作,学生处兼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机构职能,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各专业科室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由各科主任任组长,具体负责组织和审核本科室的认定工作。
3.以各班级为单位组成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进行民主投票,参与投票学生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80%。
4、评议对象不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五、困难认定申办程序
困难学生一学年认定一次,认定结果当学年内有效,认定程序如下:
1.在校生9月开学后到各班班主任处申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职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评议表》(以下简称“评议表”)。新生在报到时至班主任处领取。
2.学生本人需按要求准备好内容填写完整、真实的《申请表》、《评议表》,以及由学生家庭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佐证材料。内容涂改、信息不完整的《申请表》、《评议表》无效。
佐证材料包括:
(1)属于建档立卡家庭、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或贫困户、低收入家庭,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凭证(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2)本人为孤儿者,应提供当地乡镇(或街道)一级政府出具的证明;
(3)本人为烈士及优抚子女者,烈士子女必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出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证明;优抚子女必须提供军人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及所属部队政治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明。
(4)父母为残疾者,需详细说明残疾程度,并提供残疾证等相关证明;
(5)父母有重病者,需详细说明重病起始时间、程度,并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病历卡、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等;
(6)父母下岗、协保者,需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同时需要详细说明父母下岗、协保者,是否曾经从事或正在从事其它临时性或固定性工作,以及工作收入情况,劳动手册不能代替失业证明、协保证明;
(7)父母丧失劳动能力者,需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8)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成员、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的,必须由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3.开学后两周内,申请学生向班主任提交《申请表》、《评议表》及佐证材料。除经认可的特殊情况外,凡逾期申请登记者均作放弃。
4.9月30日前,各专业科室完成民主评议及困难认定。
(1)以班级为单位对提交材料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并认真填写“民主评议意见”,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报科室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核实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佐证材料,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2)科室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初评名单,并按困难认定标准划分困难等级,确认名单。
5.10月20日前,学生处完成复核,确定最终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审批通过后,打印并加盖公章由学校在醒目位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收师生监督、质疑。
6.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后,学校将《受助学生汇总表》统计汇总,经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核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六、资助发放管理
1.受助人员公示无异议后,将其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并做好受助对象的家庭经济信息录入及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工作。
2.春季和秋季学期资助对象上报和审核工作要分别于4月30日前和10月31日前办理完毕。如上级部门另有要求的,则视情况上报和审核。
3.每月对受助学生的在校情况进行核查,并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更新,按时审核并上报。
七、资助类型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资助范围,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免学费等。
八、工作要求
1.资助申请的评审均以认定工作为基础,凡没有经过困难等级认定程序或者认定为不困难的学生,不能获得相关资助。
2.学校和专业科室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九、本细则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