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教学过程管理,推进考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推动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课程改革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校考试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深化课程改革和考试管理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
第二条 学校考试管理工作的基本目标是:建立严格的考试管理机制,制定科学的考试管理办法,规范考试的组织主体,明确考试的范围与类别,优化考试的命题与方式,控制考试的规模与次数,最大限度地发挥考试的积极作用,正确运用考试结果。充分发挥考试的诊断发现、改进矫正、激励导向功能,引领学校、教师、家庭、社会树立正确的考试观、质量观、人才观,关注学生学习兴趣、态度、方法与习惯培养,使学生获得积极的生命体验,促进学生“勤奋学习、快乐成长、全面发展”。
第三条 学校考试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基础性原则。根据教育内容和目标,遵循学科特点与学生心理发展规律,科学考察学生的学习素养、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等,准确反映教与学的过程和现状,为改进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决策提供依据。
发展性原则。中小学考试要树立为促进学生发展,改进教学服务而测量的观念,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而且要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的潜能,了解学生发展中的需求,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促进学生在原有水平上得到提高并积极主动地发展。
开放性原则。中小学考试要全面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考试形式要多样化,考试内容要多元化,提倡实施开放性考试。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科学揭示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学习与发展水平,充分反映学生的实践活动和研究性学习成果。
第四条 学校教务处是实施和管理考试工作的基本部门。教务处依据本办法实施和管理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许可、由学科教师实施的学科课程的单元测验、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初中学生学业考试等考试工作。
第五条 考试类别
学科单元测验,属于教学过程中的诊断性考试。由任课教师或教研组进行命题(也可采用学生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每个学科每个单元可进行一次测验。
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是一种阶段性考试,由学校组织进行。期中考试(小学不组织期中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中间;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末放假前一周。试题由学校命制。
低年级试行无纸笔测试,原则上不组织期中、期末考试。
初中学生学业考试。由教务处按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组织。
第六条 考试(考查)科目
小学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考查科目为科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音乐、美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地方课程、学校课程。
初中阶段考试科目为思想品德、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考查科目为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地方课程、学校课程。
第七条 考试(考查)形式
鼓励采用开卷考试、实验操作、听力测试、辩论、情景测验、成果展示、小论文以及面试答辩等多种考试、考查方式。重视过程诊断反馈与期末考试相结合;规定内容与自选内容相结合;书面测试与口头测试、动手测试相结合;学科测试与特长测试相结合;免考与重考相结合。
第八条 考试命题
考试命题要严格依据国家学科课程标准,在考查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密切联系实际,重视考查学生灵活运用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能力,控制机械记忆性题目的比例,力争准确反映学生的学习程度。
各教研组、备课组要加强考试命题的研究,负责对命题的指导、审查、监督和管理,并在考试后及时进行命题质量分析。
教务处要建立命题、审题制度。对于日常考试,可采取教研组或备课组集体命题、专家审题等方式,也可由学生自主命题,充分发挥学生在考试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试题命制要结构合理、题型灵活、难易适中、分量适宜,杜绝偏题、怪题。
第九条 考试实施
除学科单元测验外,考试试题的印制、保存、传送要采取保密措施,合理设置考场,根据考试的需要安排监考人员。有条件时可开展无人监考的实践,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优良品质。考试的组织者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考试组织或实施细则,细化考试环节和流程,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平稳有序进行。
第十条 试卷评阅
教务处、教研组、备课组应周密安排试卷评阅工作,评阅前要审查试题答案的准确性、合理性,并进行试评,统一标准后再行正式评阅。试卷评阅应坚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宽严适度,始终如一的原则。要加强对主观试题、开放性试题的阅卷质量管理,建立相应的监测制度。
第十一条 考试结果呈现
学校组织的考试取消百分制。学科单元测验实行无分数评价;期中、期末考试成绩以等级形式呈现;学业考试提倡实行等级评价(一般为优秀、良好、及格、待及格或A、B、C、D四个等级)。考试结果以等级形式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第十二条 考试结果运用
考试成绩不得公布,应单独反馈给学生,并作为考察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依据,及时准确的记入学生成长(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学校和教师应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分析,了解学生知识掌握和能力发展情况,反思矫正日常教育教学的得失,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排队并公布名次,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年级组、教研组、班级、教师排队并公布名次,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或奖惩教师和学生的主要标准。
第十三条 考试管理
学校实行划片招生,不举行和变相举行选拔性考试。
学校不组织学生参加任何统一考试、竞赛或其他考级考试等活动。
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参与社会证书、等级认定考试所获得的奖励与证书,可作为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内容记入学生成长(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但不得作为刚性指标量化赋分。
学校不组织学生参加除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以外的任何考试和培训。
学校不得以教育质量监测等名义组织学生进行统考。
学校将对贯彻本办法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把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各处室组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评先选优等结合起来。、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处室组和个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于2022年9月1日起在全校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