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信息公开学校概况规章制度

临沂艺术学校实习教师招聘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6-04-08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实习教师的招聘与管理,规范学校实习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逐步建立一支教学水平较高且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实现对其科学有效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条件

高校在校实习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及相关的专业理论水平,能够胜任学校教学工作。

二、岗位要求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协作意识,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能服从学校的管理,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任务,并参与教学部门的考核评价。

三、工资待遇

1.实习教师每周课时量根据学校每学期实际需求确定。

2.实习教师实习补贴按照80/日核算。实习结束,由相关教学部和教务科出具实习鉴定。

3.实习教师除承担正常的教学任务外,经学校委派,参与公益演出与公务活动时;若演出需求单位有相应演出费用时,学校则按照现有分配方式予以分配。

四、管理与考核

1.实习教师与第三方签订聘用协议,聘期为1年。

2.实习教师由教务科和所在教学科及相关科室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每学期对实习教师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习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3.各教学部建立实习教师档案库,考核称职以上的实习教师,列入档案库,作为续聘的资源。

4.在聘用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经发现,立即中止聘用。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反社会公德、品德不良、行为不端造成恶劣影响。

3)一学年出现1次重大教学事故或2次教学事故。

4)教学效果不好、学生反应强烈、经学校确认的。

5)出现“组织、推荐或暗示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违反师德师风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

6)不服从学校管理。

5.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科和所在教学部负责解释。

 

关闭